为深入推进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拓展招引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创新招商方式,为我市引进具有引领性、支撑性的重大项目,促进龙泉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招商引资中介是指与市投资促进中心签订招商引资服务合作协议的境内外各类咨询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或其他组织等。

(二)项目投资方不列入中介机构奖励对象。

二、奖励条件

(一)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需满足项目资金系引入龙泉市外、境外投资,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内资工业项目:①符合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鼓励和允许类的生态工业项目;②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③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投资额根据投资合同签订总投资额确定,分期建设项目,按每期约定投资额为准;④投资合同约定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产值等相关指标不低于浙江省及龙泉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相关标准的要求。

2.外资项目:不区分产业,实际投入到项目的资金100万美元以上,包括已落户龙泉项目新增扩股到位资金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3.服务业项目(批发业、零售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需符合相关部门上规上限要求的企业,零售业项目可含个体户。

(二)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房地产、矿山资源采选和粗加工,光伏、风电、水电以及上级文件明确不列入招商引资考核的项目。

三、奖励标准

(一)内资工业项目

1.投资方通过“标准地”方式取得的项目用地且土地挂牌价不低于21万元/亩的,每亩按1万元奖励。低于21万元/亩的,每亩按上述奖励标准按比例进行折算。

2.以非“供地”方式落地的,并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为大项目的,给予中介10万元奖励,并设置项目投资额奖励系数,对5-10亿元(不含)、10亿元以上项目,分别按照1.52倍系数奖励;

(二)外资项目:每实际投入到项目的资金100万美元以上,奖励5万元人民币。

(三)服务业项目:①批发业。引进年销售额5-10亿元(不含)的批发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年销售额10-20亿元(不含)的批发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年销售额20-30亿元(不含)的批发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年销售额3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②零售业。引进年销售额0.2-0.5亿元(不含)的零售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引进年销售额0.5-1亿元(不含)的零售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引进年销售额1-2亿元(不含)的零售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引进年销售额2-3亿元(不含)的零售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引进年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③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引进年营业收入0.2-0.5亿元(不含)的新开业上规服务业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引进年营业收入0.5-1亿元(不含)的新开业上规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引进年营业收入1-2亿元(不含)的新开业上规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引进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新开业上规服务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四)主体质量奖励系数。内外资工业项目投资方符合以下要求的,将计算出的奖励金额分别乘上相应的系数进行奖励。

序号

主体质量要求

奖励系数

1

整体引进至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独角兽企业、隐形冠军企业

1.1

2

公司上市地在境内除新三板以外的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投资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项目、入选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具有国家级人才(团队)、人才科技平台的项目,央企一级子公司、省属国企

1.2

3

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

1.3

4

中国500强企业、世界500强企业

1.5

(五)单个项目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奖励兑付

(一)“标准地”方式落地内资工业项目奖励兑付流程:分两个阶段兑现:

第一阶段,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且自土建工程正式开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实际土地出让面积计算奖励金额的40%给予奖励;

第二阶段,项目整体根据合同(我市与投资方签订的入园协议)约定如期完成竣工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市“双招双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部门,根据中介提供的项目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后,给予剩余部分资金奖励。

(二)非“供地”方式落地的内资工业项目奖励兑付流程: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为大项目且项目完成投产纳统上规后,奖励由中介方申请后一次性发放。

(三)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计算奖励,经经商局认定的外资实际到位后,奖励由中介方申请后一次性发放。

(四)服务业项目以上规纳统为前提,并根据引进当年或次年的营业收入为认定依据,奖励由中介方申请后一次性发放。

(五)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市投促中心,由市投促中心完成发放。

五、奖励程序

(一)组织机构。市“双招双引”领导小组负责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的最终审核,市“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二)认定。申请奖励的中介方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投资方共同认定。中介方需提供投资方真实合法的资信证明材料,引荐投资方来龙泉进行考察,并全程参与项目洽谈至项目落地生效,为争取项目签约落地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三)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中介机构,在项目引进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中介方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龙泉市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认定表》;

3.《招商引资服务合作协议》;

4.投资方及项目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项目的招商引资合同复印件;

6.中介机构若是两个及以上的,提供一份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奖金分配比例的说明材料;

7.材料真实性申明;

8.其他辅证材料。

(四)审核。由市“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龙泉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领导小组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予以拨付。